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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女婿离婚索要“劳动费” 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左江日报 2016-10-1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龙州讯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赘女婿离婚时向女方索要“劳动费”的案件,因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龙州县地处边境,一些农村家庭仍然存在“家有两子,一子上门;家有两女,一女召婿”的风俗习惯。龙州县某乡镇阿甲是家中次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阿甲入赘到了隔壁村阿丽的家。

两人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阿丽眼看着村里其他人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赚了不少钱,而自己的生活毫无起色,心理越来越不平衡,嫌老实巴交的阿甲不能赚钱。阿丽父母也开始不待见自己的女婿,将所有的收入掌握在自己手中,不给过阿甲生活费用,还经常辱骂阿甲。阿甲对阿丽的家庭感到失望,迫于无奈,2011年6月外出打工维持生活。期间,阿甲回过两次家,但是跟阿丽及阿丽父母的矛盾仍然没有缓和,最后都不欢而散。2012年3月,阿甲在跟阿丽的父母发生争吵冲突后就独自外出务工,再没有与家人联系,也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今年5月5日,阿丽向龙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甲离婚,儿子由阿丽抚养,阿甲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止。

接到起诉状,认为自己吃亏的阿甲向法院提出:自己在阿丽家生活期间,付出了劳动,除非阿丽一次性给2万元“劳动费”,否则儿子500元抚养费他一分不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而阿甲要求阿丽给予“劳动费”2万元才抚养儿子的主张,当事人阿丽不予认可,“劳动费”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且抚养子女本是父母应尽的义务,阿甲必须履行。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准予阿丽与阿甲离婚;儿子由阿丽携带抚养,阿甲自2016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农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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