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乔晓莹 本报通讯员 林北水
核心提示:
刚中带柔,柔中带刚,刚柔相济,这是崇左中院在创新解决纠纷中倡导的工作方式。实践证明,这进一步完善了和谐解决纠纷的审判执行方式,收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审判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
何谓法院工作中的“刚柔并济”?刚,就是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柔,则是坚持从大局出发,着眼于“调”,加强沟通协调。近年来,崇左中院以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调解、民商事调解、执行和解等为突破,刚柔并济,不断创新,和谐解决了法院的绝大多数纠纷。
继2010年该院调解工作获得全区法院第一名后,2011年,崇左中院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为85.91%,民商事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为28.32%,民商事案件呈现出调撤率高、自动履行率高、服判息诉率高的“三高”局面。
刑附民案件:
缓和矛盾 和谐审判
这是一起发生在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事情发生在2011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是同一学校的学生,两人平时关系较好。当天因为一点小事引发的矛盾,李某某一时冲动,将黄某某打成轻伤。案发后,黄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00多元。
面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主办法官黄智忠认为:“从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作为法官,我对这起案子的审判应该格外慎重。”于是,主办法官深入学校,了解李某某的平时表现,到他的住处了解其成长情况,向被告人的亲属宣传法律,讲解利害关系,释明积极赔偿和不赔偿的法律后果等。
经过庭前的细致调解,李某某的亲属同意赔偿黄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而黄某某也对被告人的过错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缓刑。这名未成年被告人很快重新回到了学校。
“我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的调解,缓和、消除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以更加柔和、更加人性的方式,和谐审判和处理刑附民案件。这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过程正是我们的具体工作实例。”崇左中院院长王卡介绍说。
该院采取宽严相济的方式,以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调解为突破,创新缓和矛盾、安防固边的刑事审判方式。近年来,全市法院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均达80%以上,部分基层法院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率为100%,其中,扶绥县法院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工作还得到了自治区高院院长罗殿龙的批示肯定。
民商事案件:
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去年,在凭祥市浦寨边贸区发生了一起货车司机和货主间发生的纠纷。20余名司机按照运输合同把货物运到后,货主居然以仓库爆满为由,在支付小部分运费后故意延迟卸货,并将车厢当做临时仓库,等待货物转卖出口。数名司机当时连车带人被困在浦寨边贸区20多天。
货车司机来到凭祥市法院驻浦寨调解室申请进行调处。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地进行调解。
“我们要求立即卸货,按时足额支付运费,并赔偿大家滞留在凭祥期间的各项损失!”这是当时司机代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只有等货物全部转卖后,才可以支付剩余的运费,而且我没有理由赔偿你们其他损失。”货主语气强硬地回答。
双方各持己见,拒不让步。法官实地了解到,长期以来,当地边贸区确实存在以货车当成临时仓库的市场潜规则,货主都是等货物报关后,直接以货车对货车的方式装卸货物。这次来自外地的货车司机不明白存在这样的规则,以为货主故意刁难,于是与货主闹起了纠纷。
“这起纠纷应该说是有调解的基础。”分管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的崇左中院副院长滕志华认为,“关键是要对症下药,指出双方当事人的错误做法,耐心做工作,再结合法律规定详细的分析,是可以将纠纷解决的。”
经过法官的一番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货主在3天内把20多辆货车上的货物卸载完毕,并足额支付给各司机运费后,再承担因货主迟延卸货期间3天的货场停车费作为补偿;货车司机们则放弃滞留期间其他各项经济损失的要求。
“调解成功后,很快双方都履行了协议书内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的统一。”具体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陈晓程介绍说。
崇左市两级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作为首选办案方式,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健全解决矛盾纠纷的多元工作机制,推动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推进了审判方式的创新,使全市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获得了和谐解决。
执行和解:
以“和”促“执” 消除积怨
当一起困扰着两家企业将近十年的纠纷最终在友好的气氛中化解时,除了感叹过程的不易,大家也不禁对崇左中院以“和”促“执”的执行方式连连称道。
案件追溯到2002年6月2日。当时,某麻纺织厂与广西某生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麻纺厂转让给生物投资公司包括土地、厂房等设施在内的资产,生物投资公司支付给麻纺厂转让款等。
后来,双方因故从2005年起产生矛盾纠纷,案件经过崇左中院和自治区高院一、二审,判决麻纺厂支付给生物投资公司赔偿款及返还款共800多万元,生物投资公司在麻纺厂付款后两个月内将其在厂内的设备搬迁完毕。
判决生效后,麻纺厂在与生物投资公司联系转付款项事宜无果后,2011年2月16日向崇左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生物投资公司提出,因公司目前正在另行选址,希望等其选址好后一次性搬迁。在了解到该公司的实际困难后,王卡认为:“执行案件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更要考虑社会大局,考虑稳定,考虑企业的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后,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崇左市两级法院采用方便、快捷、灵活的方法,多角度、全方位地努力寻找执行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找准案件和解的切入点,从情、理、法方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注重执行手段、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和谐,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实现执行工作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使全市法院初步形成了以“和”促“执”的执行工作新机制。2010年、2011年,崇左市中院及辖区7个基层法院,全部连续两年被自治区高院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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