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天等县检察院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依托,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强化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控,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坚持“审查机制”,着力把好案件“进出口”关。一是严格受案条件审查。主要是对提请批捕案件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否符合管辖规定以及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查,将不符合管辖规定和材料不齐全的案件挡在“进口”之外。二是严格对外移送案件审查。对办结的案件或需退查、移送的案件由案管中心统一登记、审查、提交,由案件管理员对换押证是否办妥、证据是否随案移送、移送(报送)案件意见书是否齐备等进行严格审查,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三是严格终结性法律文书审查。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用印与打印”功能,加大对对起诉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审查力度。如发现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案管中心视不同情况,或者口头提示要求承办人主动撤回用印申请后予以纠正,或者列出书面意见直接返回用印申请责令承办人即时整改。
坚持“预警机制”,着力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是突出时限预警。确定专人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对于审查逮捕案件提前2天以电话方式预警,审查起诉案件提前3天采取短信方式预警,督促办案干警及时结案,大大提升了结案率。二是突出环节预警。对案件办理的初始环节、流动环节和衔接环节中不符合手续要求的发出警报。如对聋哑犯罪嫌疑人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后,未及时依法指定辩护等情形及时发出预警,责令即时改正。三是突出违规预警。对办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发出警报。如针对扣押款处理不规范、不妥当问题及时发出预警,责令即时改正。
坚持“巡查和统计机制”,着力夯实案件网上考评基础。一是坚持电子卷宗巡查。每天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和电子案卷材料进行巡查,督促各办案部门按上级要求,完善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和电子案卷材料,并提供相应的协助。二是坚持统计衔接。充分利用检察统计衔接中的数据导入、交换功能,及时发现个案办理的不规范,如已立案案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未从系统产生或未进行网上用印等等,督促案件承办人及时修正或补录案件信息,从而实现对案件流程的实时动态监控。(何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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