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被外地法院判处过两次刑罚的被告人黄某,屡教不改,盗窃他人财物,终又被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到天等县城某鞋店门前,发现该鞋店内购买鞋子的人较多,便窜入店内伺机盗窃。将正在购物的背着袋子的龙某某钱包盗走。经查,该钱包内有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该涉案物品案发时价值3000多元。
天等县人民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南宁市和广州市的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2014年6月5日刚刑满释放。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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