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天等某村民一行25人不辞辛苦、勤勤恳恳地为承包甘蔗的3名老板做工,因老板承诺的工钱一直不予兑现,于是梁某某等25人将3名老板诉至法院。经审理,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劳某某向25名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1767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劳某某承包位于该村的80亩经济田种植甘蔗,雇用梁某某等25名村民帮他做工,由梁某某(后成为被告人之一)代民工登记做工天数,减去以化肥款支付部分劳务报酬后,被告劳某某尚欠梁某某等25名原告工钱共17670元。
后来,劳某某又与另一被告人梁某峰订立转包协议书,约定尚欠的民工费,由梁某峰、梁某某承担。此后,25名原告即向劳某某、梁某峰、梁某某等三被告讨薪,劳某某以已经与梁某峰签订转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工钱。被告梁某峰、梁某某则辩解称所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也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某某与25名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其与被告梁某峰签订的转包合同因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形式而无效。因此,尚欠25名原告的工钱应由被告劳某某负担。(韦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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