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民间借贷中,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和利息。天等县的村民李某自作聪明,竟直接把利息和本金结算成一张借据后向借款人索要复利。8月7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债务人王某返还李某实际本金6万元,支付合法利息,并将已清偿的10000元作为利息扣除后,超出部分抵销本金。
2011年8月8日,村民王某因修建房屋借好友李某现金6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0.03元,2012年8月7日前还款。王某向李某书写借条时,将借款期限内12个月约定的利息10000元计入本金作为7万,并写明逾期利息也为0.03元,保证人赵某在借条上也签了名字。王某因未能在约定借款期限内还款,便自2012年10月2日起,已陆续向李某清偿利息10000元。但李某仍以上述“本金7万”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并在法律规定范围还本付息;李某将利息10000元计入本金,且重复计息和约定利率,违反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农国宾 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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