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梁某因将身份证借予他人办理信用卡,遭到银行起诉偿还欠款15万元。
2012年5月间,被告梁某将自己身份证交给农某,农某以梁某身份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将申请表等领回家后让梁某在表上签名,经查实,农某从银行领卡后,于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累计透支15.19万元,自2013年4月起,银行共向被告梁某催款11次,被告梁某均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并未提出异议,对此被告梁某辩称,其并非信用卡的实际用款人,该欠款应由实际用款人农某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某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梁某自愿将身份证交予农某,农某以梁某名义申请办理信用卡,这事实上已经属于一种代理行为,借款到期后梁某已多次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表明其对农某行为予以追认,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梁某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5.19万元。
(林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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