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14年8月,何某某受赵某所托,收取200元为其携带一大包物品至南宁,途中何某某发现袋内物品为毒品。当晚,何某某乘坐直达快班从德保县到达南宁市途中的坛洛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克及人民币1380元当场被扣押,随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天等法院以何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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