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赵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喝酒与同在喝酒的黄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赵某某持一张木制椅子砸向黄某某头部,造成黄某某受伤。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天等县向都镇喝酒时,陈某某因琐事与同在此处喝酒的黄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赵某某见状便抡起一张木制椅子砸向黄某某头部,造成黄某某头部受伤。经天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同年8月17日,赵某某自动到向都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赵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黄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00元。为此,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天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代为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肖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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