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令由借款人黄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由担保人农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0月9日,原告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农某为黄某就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黄某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要求黄某如期偿还借款。今年1月16日,原告向农某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农某对黄某已逾期的5万元借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但借款人黄某和担保人农某均没有偿还过贷款。
在审理过程中,农某一再表示,原告诉称的贷款是黄某让他帮忙担保的,碍于与黄某系朋友关系,才签字担保。自己一直以为是黄某贷款,与自己没有关系,钱也不是自己花,签字的时候也不知道担保应承担的什么责任。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农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的偿还负有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为人担保需谨慎,在担保时,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为他人提供担保。(周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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