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为了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张某将公司的收益转存到股东个人账户上,造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调查执行,终于将欠款赔偿给原告。
梁某是天等县某种养公司的一名雇员。2008年9月9日晚,梁某在上夜班时右手拇指被毒蛇咬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梁某家属将某种养公司告上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令该种养公司赔偿梁某家属12.2万元。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由于该种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梁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经法院调查得知该种养公司于2009年12月因未年检被天等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人去楼空,其账户上已无存款,案件变为一个“骨头案”。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经过大量走后访查明,该公司在天等县龙茗镇承包的80亩田地还有5年才到期,而该公司在2009年已经将该承包地转包给农某承包,农某一直将承包金存到该公司股东张某个人的账户上。经法官释法明理,告知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大量证据面前,该公司股东张某终于将12.2万元的赔偿款赔偿给原告。(赵维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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