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农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时隔将近一年,农某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农某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18日、21日三天内,先后在天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某病房内行窃,盗走黎某一个挎包,内有一部小米2手机及现金20元;另在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某病房内盗走黄某一部OPPO牌手机;还在急诊科一楼观察室某盗走谭某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800元。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小米2手机和OPPO牌手机在案发时价值共2960元。
天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且被告人农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被告人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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