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村民赵某和宋某为了方便双方生产、生活,私下交换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后因一方反悔而发生纠纷。1月11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互换土地耕种,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现,该口头协议有效。
赵某、宋某两户系天等镇洪岭村村民。1985年,双方为了方便耕种,将各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田进行互换耕种。承包田互换种植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将互换后的承包田进行变更登记,或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备案。2015年6月,赵某对互换承包地反悔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互换承包田的口头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宋某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各自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可以采取互换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赵某、宋某之间互换土地耕种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互换土地时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在集体组织备案。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村民互换土地耕种向发包方登记备案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且赵某与宋某进行土地互换时采取的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农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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