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黄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无证砍伐自己购买的松树,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129.8立方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5年8月28日,黄某以6万元的价格向天等县上映乡宝贯村伏社屯购买该屯地名分别为“坑叫矿”和“九十九岭”林地中的林木。同年9月,黄某在没有办理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将地名叫“坑叫矿”和“九十九岭”林地的松树砍伐,并制成原木。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测算,“坑叫矿”林地被砍伐842株松树,林木蓄积量为115.6立方米;“九十九岭”林地被砍伐54株松树,林木蓄积量为14.2立方米,共计林木蓄积量为129.8立方米。案发后,黄某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主动到天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黄某滥伐的林木系其本人购买的经济林木,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农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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