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被告黄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农甲与被告黄甲的非婚生子黄乙由农甲抚养,黄甲自判决书生效当月起,逐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黄甲收到判决书后,提起了上诉。
农甲与黄甲在2007年3月份在广州务工认识并很快同居生活,两年半后生下儿子黄乙,但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直至2011年10月份。期间,双方因儿子的户口问题和入赘问题产生激烈矛盾,黄甲随即离开农甲独自外出务工,彼此互不往来。无奈之下,农甲只能带其儿子回到老家读书,并将儿子黄乙改名为农乙。在与黄甲及其家人多次沟通无果后,2016年2月,农甲将黄甲诉至法院,要求黄乙由其抚养,黄甲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儿子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两人都负有对黄乙抚养的义务。虽然黄甲、农甲同居并生育有儿子,但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生育儿子后亦未能建立起感情,在是否应入赘及儿子户口问题上互不相让。现黄甲外出务工,双方分居多年互不往来,农甲提出由其抚养儿子,而黄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黄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农甲生活,农甲提出孩子由其抚养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参照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黄乙的生活费为每月6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即各300元。黄甲应自判决书生效的当月起,逐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黄甲对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悔恨不已,经法官释法后,黄甲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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