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黄某以6万元的价格向天等县上映乡宝贯村伏社屯购买该屯地名分别为“坑叫矿”和“九十九岭”林地中的林木。2015年9月,黄某在没有办理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将山上的松树木砍伐,并制成原木。经现场勘查测算,所砍伐的松木共896株,129.8立方米.
2015年12月15日,黄某自动到天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天等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农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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