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讯 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日前,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最终判令非婚生女儿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给付女儿3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刘某与黄某12年前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同居期间生下非婚生女儿,至今仍未进行婚姻登记。非婚生女儿现随母亲生活,并改换了姓氏和名字。刘某因独自抚养女儿生活艰难而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由其抚养,并由黄某支付女儿抚养费。黄某两年前与刘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气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审理期间,被告家族亲属认为该孩子现已改换姓氏及名字,拒绝支付抚养费。
该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非婚生女孩小雨的姓名问题,法院认为,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原、被告非婚生女儿现随母姓,并已更名,但这不影响其作为原、被告女儿的事实,现原告诉求被告给付非婚生女儿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该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李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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