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诉中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钟家庄监狱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最终达成协议。
李某某与邓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2年5月邓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死缓,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钟家庄监狱服刑至今。今年6月,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邓某某离婚。
承办法官初步了解得知,被告邓某某服刑地远,且同意离婚,而原告家庭困难,自己到新疆探视的路费都没有。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了解案情,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钟家庄监狱取得联系,将原告的诉求通过监狱告知被告,听取被告意见,在得知被告邓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后,决定通过委托的方式,对该案进行调解。随后,民一庭及时给监狱发去转交送达函、委托调解函及调解提纲,委托他们依法向被告邓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调解提纲对邓某某进行询问,了解邓某某的意愿。在得知被告邓某某同意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仅要求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婚生子所有的意见后,承办法官将该意见转达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并在该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委托调解作为调解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有利于消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还有助于构建当事人之间和谐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
冯建华 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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