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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限期拆除达州市中心城区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违法附着设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达州晚报 2014-03-04 14:40   https://www.yybnet.net/

市中心城区金龙大道、凤凰大道、金兰路、龙泉路、朝阳路、通川北路、西环路(通川南路)、华蜀路、通达路、南化大道(二号干道)、快速环线(三号干道)等街路两侧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违法设置附着设施的业主: 

你们在市中心城区金龙大道、凤凰大道、金兰路、龙泉路、朝阳路、通川北路两侧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上设置的各种室外防护栏(网)或招牌、广告牌、遮雨(阳)蓬、花架台、阳台外晾衣架等附着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19条、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第3.0.3条、第3.0.4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日内自行改正,清(拆)除违法附着设施;逾期不自行改正,清(拆)除违法附着设施的,我局将依法代为清除或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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