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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8、强制医疗:指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强制医疗所执行。
9、司法救助: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
10、“十一种情形”: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11、特定种类案件:指查办职务犯罪业务中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侦查监督业务中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公诉业务中的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的自侦案件、法院判决改变罪名案件。
12、“五个过硬”:指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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