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3号
为加强中心城区餐饮服务业管理,有效遏制餐饮业油烟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要求,现就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包括饭店、小吃店、快餐店、烧烤摊点、单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二、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等),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新、改、扩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办理环保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
三、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但未正常使用或超过排放油烟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四、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或关闭。
五、禁止在政府规划设置的临时餐饮经营摊区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进入临时餐饮经营摊区的露天烧烤和大排档,应使用无烟烧烤设备或油烟净化设施,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六、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设备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油烟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油烟净化设施设备的安装及维护由餐饮服务业单位自行负责,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管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心城区餐饮经营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市城管执法局:12319、96198、2383110;市环保局:1236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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