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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限制消费令”严惩非法占地“老赖” 该措施在达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尚属首次

来源:达州晚报 2018-10-20 09:4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日前,达川区人民法院发出3份“限制消费令”,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处罚人纳入限制消费人群。据悉,由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合作,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措施在达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尚属首次。

2013年,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经开区幺塘乡两宗非法占地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向达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对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事项的被处罚人李某某和拒绝履行行政处罚事项的3个村组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审理后裁定准予执行。但当执行局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李某某和3个村组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执行局只能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为督促被处罚人依法履行行政事项,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今年3至7月,达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向经开区幺塘乡阁溪村2组、经开区幺塘乡万河村5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李某某发出了3份“限制消费令”,责令他们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席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记者获悉,如“老赖”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荣建 本报记者 周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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