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容行业越发红火,但个别经营者却借“免费体验”“低价折扣”等名义,进行诱导式强迫消费。达州市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就该案例进行了解析。
2019年10月13日,陈女士在达城中心广场遇到某美容店工作人员发放宣传单,称可以免费进店检查面部皮肤。心动的陈女士便跟着工作人员来到该美容店。进店后,工作人员在陈女士的脸上涂抹胶原蛋白,接着蒙上了湿纸巾,10分钟后还用激光照射其脸部多次,使得陈女士脸上出现很多黑点。这时,工作人员告诉陈女士,必须采用她们店的疗法,否则这些黑点会永远留在脸上。为了消除黑点,陈女士只好在该美容店花4000元购买了祛斑业务。几天后,该店工作人员再次给陈女士打电话,让其到美容店检查面部情况是否改善。于是,陈女士又前往该美容店做了一次护理。
陈女士思来想去,认为该美容店打着免费检查的幌子拉她进店,诱使其购买祛斑业务,属于欺诈行为。之后她多次找到美容店要求退款,但美容店认为业务是她自愿购买的,而且也已经提供了相应服务,只同意退款2000元。协商退款无果后,陈女士将美容店投诉到通川区消委会西城分会。经消委会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店扣除陈女士已使用的护理次数,退还3600元。
据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案例中,该美容店以免费检查为幌子,在体验过程中又以不继续使用该项目会产生严重后果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该美容店应当退还消费者未使用的费用。
□本报记者 刘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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