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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中七级伤残老板推责任 律师:营业执照注销了也要赔

来源:达州晚报 2016-01-21 19:0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律师:营业执照注销了也要赔

“我工作时意外受伤,治疗结束后,要求老板赔偿,老板却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注销了营业执照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称,加工厂老板注销了营业执照,就不需要再赔偿工伤了吗?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渠县一木材加工厂工作,去年6月份,在上班给树木剥皮时,不慎将右手食指弄伤,及时治疗后,虽然手指保住了,但功能完全丧失,去年11月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于七级伤残。“自从受伤,我们就经常找老板要求解决,老板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几天前,老板说加工厂已关门,营业执照也注销了,加工厂的债权债务已于去年12月底清算结束,因此拒绝任何赔偿。”

随后,记者联系了达城执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称,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属七级伤残,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但张先生工作的加工厂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据相关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加工厂应按照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先生支付有关费用。虽然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其在生产经营中业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其营业执照仅仅是该自然人对外经营的资格证明,以及对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从注销之日起丧失经营资格,在注销之前个体工商户应该承当的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业主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加工厂老板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先生支付费用。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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