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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租民房 工程结束租金“悬起” 村民担忧双方口头约定不保险

来源:达州晚报 2016-06-15 18:46   https://www.yybnet.net/

“一电力施工队与我家口头约定租用我家住房,可工程结束已近一年了,还拖欠房屋租金和煮饭工资共计5000多元,像这种口头约定是否‘保险\’?”昨日,家住渠县贵福镇寺垭村一组的村民陈女士向本报“丁山帮办”求助,希望记者能帮她咨询一下律师。

市民求助

据陈女士介绍,2014年下半年该村实施电力改造,一电力工程施工队找到她家要租用其家房屋,用于工人居住和放置工具,双方口头约定为2014年12月12日开始租用,房租租金每月900元,水电每月100元。另外,其母亲还帮工人煮饭,每天90元的工资。该工程2015年8月底结束,在此期间对方只支付了3000元费用,即每月900元的房租,还欠4500元(不含水电),及其母亲帮工人煮饭的工资1140元,合计共欠5640元。眼看马上满一年了,对方账不结,物品也没拉走,因与对方仅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像这个情况她该怎么维权?

帮办调查

通过陈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与该施工队负责人寇先生取得了联系,寇先生表示,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没支付的原因是由于工程款迟迟没有下来,才拖欠至今。预计本月底工程款就能到位,届时他将及时支付所欠的房租和煮饭工资,并拉走出租屋内的物品。

律师说法

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解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像陈女士这种情况,如果双方对口头约定没有争议,且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这种口头协议或者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事实一旦举证不力,将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最好还是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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