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一起发生在渠县一路边广告牌架安装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引人深省。
事故发生于2021年5月,达州市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股东李某乙承接了渠县一路边广告牌架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仅在施工处一端设置了锥形桶,未在另一端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锥形桶。李某甲在道路上开吊车将广告牌架起吊以供安装,李某乙拿了一根四五米的绳子绑在广告牌架上,便指挥安排工人将绳子横拉在道路中间。因忙于施工便没有在绳子的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未安排人员观察道路过往车辆及行人情况。此时,罗某某骑电瓶车载婆婆吴某某行驶路过该处,突然被横在道路中间的绳子挂倒,绳子直接勒在了罗某某颈部,随即摩托车倒地,二人均受伤。后李某乙准备将重伤者罗某某、轻伤者吴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先后拨打110报警和120求助。抢救路上罗某某死亡,伤者吴某某治愈后出院。
经鉴定,死者罗某某系绳索暴力压迫颈部致气管离断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李某乙积极与死者方协商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方998460元并取得谅解。经渠县应急管理局对该起事故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未建立安全操作规范制度,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李某甲作为该企业法人,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承担事故重要责任;李某乙作为现场指挥人员未尽到监管职责,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甲、李某乙在广告牌安装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尽到施工安全责任,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均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渠县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李某甲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作酌定不起诉召开检察公开听证。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均一致认为,为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以体现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方考量,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甲作酌定不起诉,并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乙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乙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以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同时,本案系过失犯罪,社会矛盾已化解,李某乙又认罪悔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双将 通讯员 梅少波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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