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租房交的物管费为什么比其他业主高出一倍呢?”昨日,在达城租房居住的市民覃女士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称,住同一栋楼,享受相同的物业服务,而物管费却不同,这种做法是不是歧视?
据覃女士介绍,她是宣汉县土黄镇人,因小孩在通川区二小读书,她于2012年8月在通川区大北街检察院综合楼租了一套90平米的住房,在租房时房东口头称每月物管费只有10多元。没想到,前不久,该楼服务中心通知她去交物管费时却说,房东本人居住的每平方0.3元,而租住户则每平方交0.6元。为此,她每月物管费要多交27元。“就因我们是租住户,对相同的物管服务,就必须支付比单位职工多一倍的费用吗?”覃女士难以接受地说,这明显是没有一碗水端平,在搞“内外有别”嘛,由于相差太大,这种做法纷纷遭到租住户的质疑。
昨日上午,记者带着覃女士的疑惑联系了该综合楼服务中心。该中心潘姓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楼聘请了3名保安、2名保洁员,他们代收的物管费均用于垃圾的清运和保安、保洁员的工资。因此,单位规定凡是租住户的、房子出售的、调离本单位的居住人员其每月物管费按每平方0.6元收取,而内部的退休干部或单位上班职工的物管费则按每平方按0.3元收取。
潘姓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称,不足部分是单位对职工的补贴,也就是说该补贴是单位对职工支付的福利,但非职工住户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因此收费标准出现职工与非职工住户的“差价”。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郑传富认为,在单位管理型小区中,在部分业主享有物业费补贴的情况下,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该差别收费有所约定,则应按照合同执行,如没有约定,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单位协商。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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