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一男子赵某在不具有村道硬化水泥路承包修建能力的前提下,获得承包合同后,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许某,并收取许某10万元的保证金挥霍一空。近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对其所获赃款予以追缴。
“转包”工程骗钱
2011年5月15日,宣汉县的赵某经人介绍与原达县石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道公路硬化水泥路承包合同》,该村委会将2公里的道路硬化水泥路工程承包给赵某。合同约定,工程每公里42万元,村委会每公里支付8万元,余下工程款由赵某向国家机关申请立项自行解决。
同年5月17日,赵某将工程“转包”给许某,并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村道硬化工程,单价33万每公里,由许某垫资2公里的硬化水泥路,赵某将按已完成工程量的造价40%付给许某,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下欠工程余款。合同签订后,赵某收了许某10万元保证金。
在许某承包工程期间,赵某收取了该村支付的工程款21万余元,但一直未支付给许某。“竣工后赵某始终没有支付我一分钱工程款,而且工程结束后就一直没有见面,也不接电话。”许某在法庭上陈诉。
逃匿外地被抓获
赵某在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并未向国家机关立项,争取工程资金,相反,赵某将收到的资金挥霍一空。
2011年8月,许某完成道路硬化水泥路工程,共垫付96万余元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许某多次与赵某联系,但赵某总是避而不见,并逃到外地。许某无奈之下报案,随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遂宁市火车站将赵某抓获归案。
经检察院公诉,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0万元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并鉴于赵某在审理中不认罪,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案发后亦未退赃,法院遂依法从重处罚。
(彭雪芹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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