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7日晚9时许,宣汉县东乡镇冉某驾车至三河乡“猫跳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遂报警并联系了“万顺”汽修厂。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郎某接警后,于当晚11时许,乘坐“吉春”汽修厂老板的轿车赶赴事故现场,郎某未出示相关证件,便扣押了冉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和登记,并以方便调查为由,强行将受损车辆拉到“吉春”汽修厂维修。迫于当事人的投诉,11月26日,郎某安排“吉春”汽修厂将受损车拉到“万顺”汽修厂。
近日,宣汉县纪委监察局认为,郎某既未出示证件,也未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就扣留当事人驾驶证和行驶证,借“方便调查”为名,实为指定汽修厂揽客牟利,属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于宗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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