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他是宣汉县一名正科级干部,但在金钱的引诱下,却慢慢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近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对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并公诉的赵益茂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8年,为方便宣汉东林乡上万群众出行,宣汉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宣汉至东林的通乡公路(以下简称宣东公路)全面硬化,而这一消息也让不少不法商人嗅到了商机。2008年上半年,戴某某等人找到了时任宣汉县应急办主任的赵益茂,让他做“媒人”,帮忙介绍宣东公路的硬化工程,并许诺介绍成功后,按合同价的5%支付给赵益茂介绍费。在金钱的驱使下,赵益茂同意了其要求,随后不久便将戴某某等人介绍给了时任东林乡的党委书记张某,并希望张某能在发包宣东公路硬化工程时给予戴某某关照。之后,经赵益茂从中撮合,张某同意让戴某某承建该工程项目。2009年3月,戴某某如愿中标,并与东林乡政府签订了《宣东公路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书》。合同签订好后,戴某某按约支付赵益茂工程介绍费35万元,但赵益茂实际获利28万元。2015年4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情况后,对赵益茂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益茂一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益茂利用职务之便,收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益茂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28万元,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 迟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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