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金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伤残一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此次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以2017年统筹地区(德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调整为2368元、1894元和1421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此外,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工伤人员同时符合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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