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阳端 记者 钟正有)今年1-3月,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旌南所先后接到数起汽车、房地产行业因“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在与经营者签订相关车辆、房屋订(认)购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轻信导购人员的建议,在未了解自身的贷款信用和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约定下,匆忙签订订(认)购协议并缴纳1-2万元的定金,由于自身信用受限无法贷款,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约定,陷入“定金陷阱”,导致维权困难,希望市场监管部门维权。
该局旌南所维权人员在对这些消费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现,消费者在签订订(认)购协议时,大多都比较心急,出于对经营者和导购人员的信任,签订相关协议;订(认)购协议都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了消费者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甚至将消费者因政策、法律法规变动或其他非经营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资信状况不佳,存在贷款受限等),导致不能在约定的时间获得按揭贷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列为不构成解除订(认)购协议的理由。按照经营者的解释:消费者因自身信用无法获得贷款导致订(认)购协议无法履行,所有责任在消费者,按照约定定金不退。经营者的这些约定看似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约定,消费者想要经营者退还定金确实困难较大。该局旌南所通过多轮协调,这些消费投诉均得到了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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