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的必要性
2015年,德阳市正式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德阳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随着文明城市创建标准不断深化和升级,德阳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以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规范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推进。
二、法律依据和起草经过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长沙、温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市人大2019年度立法计划,市文明办代为起草《条例(草案)》,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论证修改。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先后完成了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工作,并会同市政协社法委组织召开了立法协商会,广泛听取了各界别政协委员意见建议。通过上述征求意见工作,共收集到206条建议意见,经反复论证,采纳了其中的143条,部分采纳了5条,未采纳58条,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19年10月12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经市政府八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共六章44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倡导与鼓励,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草案)》充分重视了与上位法的衔接,重点针对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规定。
(一)创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条例(草案)》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德阳特色。同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调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此外,第八条还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定的每年九月二十日的“公民道德宣传日”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和推广,为全国首次。
(二)明确公民文明行为规范准则。《条例(草案)》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秩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针对前期调研座谈中反应突出的着装不文明、噪音扰民、占道经营、饲养宠物、乱扔垃圾、高空掷物、吸烟、积水路段高速行驶、行人乱穿马路等问题设立了强制性规范,从地方立法层面确立了行为准则。同时,创新规定了携带宠物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牵引;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交通工具及设施、使用后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等内容。
(三)倡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条例(草案)》倡导建立优良家风、关爱特殊群体、文明用餐、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鼓励公民开展急救、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参加慈善活动等,鼓励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奖励文明行为人、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先进人物,特别规定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四)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保障机制。一是从政府促进、部门措施、基层自治、媒体宣传四个方面分层次规定了相应促进措施,以真正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府主导、工作参与的原则;二是结合德阳实际,特别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碑刻等设施,宣传展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三是规定了“将受到表彰(表扬)的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五)关于创设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条例(草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管理事项,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处罚标准主要根据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确定,并参考和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温州、长沙、天津等城市相关规定。
(六)关于创设行政许可。《条例(草案)》并无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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