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宪清 刘晓)近日,经省高院核准,德州第一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生效执行。
被执行的案件为一杀人案。被告人王小顺与被害人杨某系恋人关系, 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小顺与被害人杨某因买电动车在其租住房内发生争吵,杨某准备离开租住房时,被告人王小顺将其拉回推倒在床上,并用右手猛掐其颈部气管致其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顺因琐事将女友杀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王小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王小顺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有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心胸狭隘,因琐事即剥夺他人生命,人身危险性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应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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