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胥爱珍 通讯员 韩红秀)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首个《德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管理,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分22条,对全市地方史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违法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史志工作的责任和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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