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冬晓通讯员王相武) 10月1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德州市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元/人次。自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一般诊疗费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后的费用。
根据患者就诊项目不同,一般诊疗费按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德州市各县市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中医为9元/人次;西医注射型的收费为8元/人次,其它的为5元/人次。对需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每天只能向同一对象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暂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同时,对报销比例也作出了严格规定,西医就诊的,新农合的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报销不低于80%。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不实行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要结合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和推进付费制度改革,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断提高支付水平。中医就诊的,发生上述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和基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并采取措施防止重复收费和分解收费。
据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标准实施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公示。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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