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德州晚报记者 李森)3月11日,市民王先生在共青团路某饭店吃饭时滑倒了,在滑倒的一瞬间,他本能地抓住了桌布,把一桌子的盘盘碗碗都打碎了。在他非常狼狈的时候,饭店服务员却拿着账单让他赔付餐具的钱。无奈之下,王先生赔了100元钱餐具费,但感觉有些冤枉。
“那一天正好是我发工资的日子,我就叫着几个哥们儿去饭店吃饭,没想到在敬酒的时候我脚下一滑就倒了。”王先生回忆起当天的事情还非常尴尬,“当时,我下意识地抓住桌布,结果把一桌子的菜全都拽到地上了,真是太丢人了。”
王先生和几位宾客的衣服也因此被溅上了菜汁,一群人七手八脚地足足整理了半个小时才重新坐在位子上。“看着自己狼狈的样子和一些朋友身上的菜汤,我感觉真是太丢人了,可没想到这时候服务员居然拿着账单让我赔餐具钱。”王先生说。
饭店的服务员告诉王先生,饭店的餐具都是有成本的,王先生一次性打碎了 10多个盘子和碗,所以应该赔偿餐具钱。“一开始饭店找我要200元钱,后来经过朋友们的讨价还价,最后只赔了100元钱。”王先生说,“我感觉饭店也有责任,我摔倒了也得有人负责啊!”
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崔玉成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饭店作为公共场所,在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饭店地板油腻湿滑与王先生摔倒致餐具损坏有因果关系,则饭店负有责任。但由于王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能力,因此王先生亦存在过错。”崔律师说,餐馆服务场所提供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注意和提示义务的履行上,顾客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还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而不应无限加大餐馆服务场所的责任。
“100元为协商的赔偿金,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说法。如果王先生真的到法院起诉,并不一定对他有利,所以还是建议协商处理。”崔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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