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目前,德州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规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基本环节的构造,是对决策程序的科学总结和合理设置,五个环节各有其重要功能,并能形成相互紧密的配合和衔接的有机整体系统。“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首个重要环节,在于确保决策的公正性。社会公众对政府活动尤其是政府行政决策活动的参与,被视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民众或社会团体通过充分获得政府活动的信息并与之交流达到参与决策实践的目的,是公众获得行政信息和培养公共精神的重要渠道。同时,公众参与制度保障行政决策的制定能够全面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体现了参与性行政程序对于保障和实现人性尊严的重要价值。“专家论证”这一环节,主要解决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问题,以保证决策结果符合理性与科学的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行政决策要解决的问题日益复杂,决策者所承担的职责与他们的知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要弥补这个差距,就必须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聘请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库或者担任专业技术顾问,把他们的智慧有效地纳入到决策过程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科学论证作用,以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风险评估”是保障决策结果理性的又一重要环节。有决策就有风险,把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决策,应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保证决策者在全面认识决策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判断,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环节旨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应当接受行政法调整,遵循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取得、规范运行。行政决策活动的首要前提乃是合法,因此,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首先应该建构的制度。合法性审查通常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来实施。2010 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已明确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要求“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
“集体讨论决定”是决策形成的最终环节,主要保证在行政机关决策层内部实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为了防止行政领导者独断专横、“一言堂”情况的发生,是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重要决策制度。决策集体的组成人员通过对决策方案的共同商议和对决策结论的反复比较,可以集思广益、相互监督,民主地作出决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因此,“集体讨论决定”是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必要制度形式,对重大决策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个人不得作出决策。
五个环节及其机制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并融合了社会公众、咨询专家、风险评估机构、法制审查机构、决策层集体成员的合力,能形成一个相互协同配合的完整程序系统,从而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符合民主、法治、科学与理性的要求。
(作者为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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