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记者 于晓强 通讯员 孙亚萍报道
本报讯近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连续作案7起、盗窃6辆电动车的“电动车大盗”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宁津县人,2002年曾因盗窃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在宁津靠打工生活。 2011年3月,张某因与他人发生殴斗将人捅伤,逃至我县西关租房居住。在陵县期间,张某“重操旧业”,购买了断线钳等犯罪工具,于3月7日至20日,利用晚上人们容易放松警惕的时间,通过断线钳绞断车锁的方式,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南楼、圣源纸浆厂宿舍北、金地大酒店院内、县中医院、县信用联社家属楼、县国土资源局家属院盗窃电动车6辆、台式电脑1台、白酒6箱和白金耳钉1对,总价值11945元。在盗得第6辆电动车后不久,经群众举报,张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对张某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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