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媛) 11月19日,柴胡店镇一男子饮酒后,驾驶一辆营运货车前往送货的途中被交警依法查扣。
当日下午2点30分,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龙泉路与学院路交会处例行执勤时,发现一辆蓝色货车沿龙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出现异常,于是示意其停车检查。经检测,该驾驶员血液乙醇含量为59mg/100ml,属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姓刘,家住柴胡店镇。当日中午,刘某同朋友一起喝酒,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货车送货,没想到竟被民警查获。民警核对刘某身份信息时发现,他曾因酒驾被交警大队查处过,这是第二次酒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三款规定,赵某受到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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