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期,出生婴儿落户政策的调整及放开,部分违法生育人员对计划生育产生错误认识。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此公告:违法生育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当事人,应该依法到所在乡镇 (街区)计生办申报违法生育信息,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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