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人口形势,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策的地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依法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缴活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0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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