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石信正、石信好: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庆华、刘春香、原审被告人石磊、石信正、石信好与被上诉人滕州市工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枣少民终字第 78 号案开庭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凡亮:本院受理原告刘德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峄民初字第 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峨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孟凡友、孟钞、孟凡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峄商初字第216、217、218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 时、10时 30分,下午 14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峨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 吴修芹申请宣告孙守义失踪一案,经查孙守义,男,1962年 2 月 2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枣庄市市中区太平街北巷 9-1 号。身份证号:370402196202284335。于2005年 7 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 个月。希望孙守义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庞飞飞、侯严、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马士剑、枣庄润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德容纸业有限公司、李国强分别诉你们债务、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 310 号及(2014)市中商初字第 1052、10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顾兴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5)薛民初字第 7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顾兴龙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薛民初字第 728 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杨士喜: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国诉你及滕州市南沙河镇人民政府、滕州市瀚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 09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沙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滕州市人民法院
孔秀侠: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0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王夫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民初字第 4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涧头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不准原告王娜与被告王夫君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5 年 1 月 27 日受理的申请人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枣庄银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6476453,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 2014年 8 月 15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2月15 日。出票人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最后持票人为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15年9月23 日作出(2015)市中民催字第 3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传来:本院受理原告王燕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民初字第 68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仁山、张士新: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邹坞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德丰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九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存梅、吴敌、杜家涛: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袁辉强、王庆民、陈宝尧、祝道保、曹蕾、王华、张晓霞: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高玉宝、谷亚冲、李志民: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刘永营、刘绪忠: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谷庭超、孙守红、谷亚冲: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靳天华、任芳芳、任重、任丽娟、种道秀、詹磊: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建霞、张卫东、李峰、胡从真、李金玲、褚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赵磊: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你与枣庄市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高艳: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谢厚振:本院受理原告朱爱丽诉被告谢厚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民初字第 83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高振:本院受理原告赵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邹坞中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安鑫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枣庄联达轻钢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薛商初字第16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孟爱君与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民初字第 697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刘忠启:本院受理原告王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奥、褚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田家辉: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们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郭秀华、李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刘玉祥、周艳:申请人张兴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刘玉祥座落在峄城区底阁镇张庄村的房屋进行拍卖,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山东龙头拍卖有限公司为本案拍卖机构。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峄法技字第 103 号确认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第 25 日上午 10 时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二楼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如流拍,需再次拍卖则定于第一次拍卖日的次日起第 25 日上午 10 时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再流拍,需再次拍卖则定于第二次拍卖日的次日起第 25 日上午 10 时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三次拍卖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均顺延,拍卖地点均相同)。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中南商贸有限公司、滕州风年海立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汪哲华、张云、张磊、魏晶: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 2015年 12 月 17日下午 14 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酩澄酒业有限公司、枣庄市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友振、朱友海、贺茂巨、王美荣、徐洪娟、高西夫、刘丽沙、第三人枣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 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天诺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金色童年摄影有限公司、枣庄润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永、修英贤、张皓轩、韩晓霞、马彦德、张兰平、李宁、褚福磊、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15年 12 月 21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金色童年摄影有限公司、枣庄市天诺商贸有限公司、韩晓霞、马彦德、张兰平、张永、修英贤、张皓轩: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15 年 12月 22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滨、王亚: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5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赵小玲、耿振清:本院受理原告韩玉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4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褚庆华:本院受理原告孙中辉诉你与种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吕成刚、吕显峰: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01月 15 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马洪飞、孟海莉: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01月 08 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潘素胜: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诉你及刘贤林、宋均亮、刘立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01 月18 日上午 10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伟、王培培、卞文宜、白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张志洋、胡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01月 13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君威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坊林工贸有限公司、杨芙军、满忠芹、陈德水、陈秀青: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滕州市飞腾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满高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01 月 14 日上午 10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东、沈正猛、陈燃、孔浩、吴玉莲、王洪燕: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丁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01 月13 日下午 15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卫东、张崇江、石洪、周伟: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相龙艳、陈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01 月 13 日下午 14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滕州市金王子食品有限公司、滕州市程盛工贸有限公司、杨尚清、杨尚彬、胡忠涛、胡强忠、生海波、胡娜娜: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滕州市盈森工贸有限公司、王大霞、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01 月14 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鹤: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陈文奋、隋传奇、孙党停、孟庆民、孙玉爱、张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01 月 12 日下午 14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徐敏、张居然: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然、张文花、杨玉营、刘怀乾、公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6年 01月 12 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赵振东、陈长伟、徐丽、李耕鹏: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宗兆春、于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6年 01月 13日上午 10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安鑫机械有限公司、李英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6 年 01月 18 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同奎、刘同林、楚刚:本院受理原告于文霞、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2015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 时,10 点在本院城头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刘伟、赵远: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永与被上诉人张剑、刘伟、赵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爱芳: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水与被上诉人杜红伟、李辉、高运东、王磊、第三人杨廷霞与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并定于 2015年12月17 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俐辰、陈鹏: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茂芝、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 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张振、张强、王玉兰、杨开心、杨清美、孟祥春:本院受理原告王继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 年 1月 15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陈洪海、种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5年 12月 22 日下午 15 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40521161 ,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 2015年 8 月 12 日,到期日期为 2016年 2 月 12 日。 出票人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最后持票人为中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人为中悦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焕金: 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鸿展物资供应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 定于 2016年 01 月 20 日 0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王鹏、 卜庆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永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50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宋冬梅、王建壮: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淑玉与被告宋冬梅、王建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鲁风红、王新军、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黄河五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定于 2015 年 12月 28日 09:20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冯娟娟、马腾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会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定于 2015 年 12月 28日 08:40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高美、 张建美、 兰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滨民三初字第 355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杨玉奎、薛会美、杨玉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滨民三初字第 503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 廉素平、 滨州市美亿佳工贸有限公司、 明宗阳、 明凤、汪志强、廉爱翠、 姜新国、 廉爱英、 甄喜娥: 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 2016 年 1 月 13日上午 9:00 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莘县昌莘色织有限责任公司、莘县染织厂:本院受理的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聊商初字第 4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士超:本院受理原告王坤花与被告张士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
侯发春、周玉梅: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侯发春、 周玉梅借款合同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 2014 号民事调解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夏法执字第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扣划裁定书。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时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李建宝: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丁述兵、布春芳不服本院(2015)阳商初字第 21 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阳谷县人民法院
位海成、魏新民:本院受理原告吕爱凤诉被告位海成、魏新民、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阳民初字第 6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陈希亮、宁秀梅:本院受理原告罗江诉你们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齐民初字第 2332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河县人民法院
李麦生、王立凤、李东元: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 59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刘武杰、李金菊、刘新中: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 59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许扎根、李梅竹、薛合生: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 6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闫效峰、张玉平、刘婕: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73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朱景歌、徐文鹏、徐广文:本院受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商初字第 7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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