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王健 德超)庆云县人民法院常家法庭强化判后答疑,法官在释法明理基础上,将调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近日,该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驾驶报废车辆的赵某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双方因赔偿费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查明,事故车辆系刘某所有,事故当日借给赵某使用。鉴于事故现场已经破坏,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责任,所以出具了事故证明而无事故责任认定书。常家法庭依法认定事故双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在此基础上,判令被告赵某、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费用,由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宣判后,被告表示抗议。对此,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向其进行耐心解释,终于获得被告人的理解,但被告人仍希望能够减少支付赔偿款。承办法官结合其诉求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多次协调下,原告同意减少赔偿金额,双方被法院认真的态度感动,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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