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智群 通讯员 李晖)关于侵权问题,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日,庆云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2年2月下旬,冯某买了一辆无车斗只有大架的报废卡车,并将车辆放到刘某的电气焊门市改装继续使用,由于需要将后车斗吊装放置在卡车车架上再行焊接固定,于是刘某联系郑某开着其自有吊车,让其进行吊装。在吊装过程中,吊起的车斗突然下落,砸中冯某,致使其死亡。
冯某的家人将刘某和郑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承担的是焊接工作,冯某是在进行吊装工作中发生的意外,自己无需承担责任。被告郑某则辩称,自己与冯某无任何关系,只是给刘某无偿帮工,自己无赔偿义务。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既有冯某本人的责任,也有两被告的责任。被告刘某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在承揽过程中未保障冯某的安全,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某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以出租吊车进行吊装获得劳动收入,在承揽过程中,未按规程操作,违反了专业工作人员的安全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冯某预改装车辆属于废旧物品,选任刘某非法改装有过失。据此冯某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定冯某自行承担30%责任 ,被告刘某承担35%责任,被告郑某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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