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睿 通讯员 王丽丽 杨希忠)“鉴于犯罪嫌疑人邓玉林系初犯、偶犯,是酒后意气用事,具有自首法定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5月28日,记者在庆云县检察院看到,该县司法局提交的一份 《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这样的综合评价。
2014年7月9日22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邓玉林因琐事与被害人王义峰等人发生争执,邓玉林将被害人王义峰踹倒后,对其进行殴打,造成王义峰右手手腕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义峰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该案于2015年4月26日移送到庆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刑事和解条件,遂委托检察室协调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经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邓玉林赔偿被害人王义峰7万元。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提出了拟不起诉意见。该院遂向庆云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委托该局对邓玉林进行社会调查。该院根据评估报告并综合考虑该案情况,依法于5月26日对邓玉林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年3月,为确保不起诉案件的社会效果,该院探索建立了对拟不起诉案件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制度,并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经审查拟作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案件,在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前,由检察院委托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县司法局采取个别约谈、集体座谈、查阅收集资料等方式,向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学校、邻居、家庭和社区民警等对象,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和社区意见,对不起诉后果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形成《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建立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强化了不起诉案件的外部监督,确保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高了检察公信力。 ”该院检察长钟云东告诉记者。自3月份试行该制度以来,该院通过社会调查已办理不起诉案件3起,均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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