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朋友哥们之间借用交通工具很是常见,但是当借用的交通工具发生了车祸,谁来承担责任?日前,庆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4年11月的一天,王某找到好友常某,要求借用一下常某的二轮摩托车。作为好哥们的常某二话不说,一口答应“没问题,随便骑”,就把自己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借给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王某。王某骑车行至一大桥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郝某相撞,致使郝某严重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来由于就赔偿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郝某遂将王某和常某诉至庆云法院,要求两人赔偿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伤残费等14余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原告王某和常某因无力支付赔偿费用,已躲至外地,两被告的家人也拒不配合,法院无法找到两被告人。于是,主办法官开始耐心细致地做两被告家人们的说服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就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一味的躲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再者,两个被告人年龄都比较小,一直躲在外面也不是办法,即使两人躲在外地不出庭,法庭也可以通过公告,缺席审理,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此的话,两被告一旦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人的前途就都毁了。”听着承办法官情真意切的话语,两被告人父母主动打电话,把自己的孩子叫了回来。主动带领孩子来到法院同意调解。
考虑到两被告的家庭情况无力承担原告所提出的高额赔偿,承办法官又积极做原告的工作。“两被告家庭情况都比较困难,是真的拿不出这么多钱,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赔偿金降一下?这样,咱们可以先拿到一部分钱,先把手术做了,剩下的让他们分几次把钱还清。这样,我们既能拿到赔偿金,也能让被告人家庭有个缓冲,你们看可以吗?”听着承办法官设身处地、切合实际的话语,原告方松口了,同意了承办法官的说法。
最终,此案顺利达成调解,由事故主要责任人被告王某当即支付给原告5800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分三次再支付受害人赔偿款5.8万元,逾期则多支付1万元。被告常某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给自己的车辆办理牌照,并把车辆借给无相应驾驶证的王某,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2.8万元。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互帮互助是美德,但千万不要为了哥们义气而做出一些让彼此都遗憾的事情来。尤其是机动车的借用,首先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办理牌照,并给车辆投入相应的保险。另一方面,在出借时,一定要对方有相应的驾驶证,这既是对朋友安全的负责,也为自己减少了麻烦。
(郑春笋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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