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抓奖骗钱被发现,丁某某在被骗人要钱逃离期间捅伤对方。6月1日,定西中院终审以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陇西县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1月22日9时许,32岁的甘谷籍男子丁某某伙同贾某、尉某(均另案处理)在陇西县巩昌镇北大街以抓奖为名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现金1200元。贾某某发现其被骗后,抓住骗人者索要被骗现金,丁某某殴打贾某某并持刀将贾某某的左手割伤后逃跑。2014年7月14日丁某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贾某等人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现金1200元,赔偿医疗费200元。审理中,丁某某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贾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贾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丁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
定西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已考虑其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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