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张爱菲)近日,陇西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女儿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任性”要求前妻王某承担孩子抚育费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李某与王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儿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承担,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财产折价款5万余元。2014年11月,王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一男孩。2015年2月,一心想要得到孩子抚养权的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未果。2015年7月,李某又起诉要求王某承担孩子抚养费,经法庭审理认为,短期内,在双方各自的经济条件及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形下,原告李某应当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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