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日,甘肃省卫生厅向定西等县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决定“开展18至35岁的育龄期妇女破伤风类毒素二针免疫接种”。2002年12月6日上午,安定区疾控中心为产后32天的定西市女教师陈玉梅接种疫苗,没想到陈玉梅竟患上了“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随后,陈玉梅一纸诉状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提出了170余万的经济索赔……
2011年7月27日,为使广大民众充分了解陈玉梅案的客观真相和法律规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案件通报会。
叙述案情:
注射疫苗患病
陈玉梅作为本次接种对象,2002年12月6日,由安定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给其肌肉注射0.5m1吸附破伤风疫苗(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20204,失效期为200509)。出现异常反应后,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陈玉梅的病情进行鉴定,专家鉴定意见为:陈玉梅出现的病症与接种破伤风类毒素相关。于是,陈玉梅开始不断上访。安定区委、区政府高度负责,多次邀请专家组织会诊和指导治疗。但陈玉梅最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预防接种的具体行政行为操作程序违法。
公开庭审:
无管辖权 最终驳回
2008年7月23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玉梅诉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西市安定区卫生局、定西市安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求依法确认预防接种的具体行政行为操作程序违法的行政案件。随后,城关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甘肃省实施澳援破伤风疫苗接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安定区卫生局、安定区疾控中心所在地为定西市安定区,不属于城关法院管辖,驳回了陈玉梅的起诉。陈玉梅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08年底,此案被兰州中院以裁定定性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经原审法院审理后,2009年3月作出裁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城关法院管辖范围,驳回了陈玉梅的起诉。
2009年6月3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表示愿意通过法院的主持进行调解。但次日调解中,陈玉梅要求卫生部门给其赔偿91万元、支付10年的治疗费用、调换工作等要求,致使调解未果。之后,兰州中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陈玉梅的起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透明支出:
妥善解决后续治疗事宜
因疫苗注射,导致陈玉梅患上“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安定区委、区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按照陈玉梅选择的就诊医院协调解决医药费;在其治病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并将陈玉梅从乡村学校调进城区中华路小学。截至目前,陈玉梅因接种疫苗产生的治疗费用27.9万余元,均由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承担。2011年4月,安定区政府就陈玉梅的后续治疗事宜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决定,“自2008年以来在市中医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从城镇职工医疗大病统筹资金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对后续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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